据了解,该案系上海市首例“洋垃圾”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
安徽某固体废物处置公司委托宁波某贸易公司、黄某某、薛某等人购买国家禁止进口的含铜固体废物。薛某遂在韩国组织了一票138.66吨的铜污泥,由宁波某贸易公司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再交由黄某某在上海港作为铜矿砂报关进口,并将进口铜污泥的情况告知安徽某固体废物处置公司。后该票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造成了环境污染的重大风险。
三分院依法向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四被告连带承担上述费用。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四被告共同实施了进口、购买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系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检察机关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涉案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风险、处置方式等陈述专业意见。
根据《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含铜污泥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该污泥来自境外,产地不明、生产工艺不明、成份不明、含有的污染物质没有经过检测,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其处理过程应进行全过程严格环境监管,要比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检察官诉请,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用。
经合议庭评议,法庭当庭宣判,支持公益诉讼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四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用的人民币10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