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食品加工注意:需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日期2020-08-03 15:06 浏览

进口肉类食品加工注意:需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

7月23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要求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

 
 
 
 
 
 

近期,德国、英国等欧美国家肉类加工企业相继出现了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屠宰、分割、存储、包装等工作场所多为人员密集的低温封闭环境,存在较大的病毒传播风险。

为科学指导肉类加工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针对性地提高肉类加工企业的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日前,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指南》明确,要做好禽畜肉类的源头管控,除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外,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
《指南》从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措施。
一是在组织保障和制度方面,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疫情防控物资的保障工作。
二是在人员管控方面,要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制度,加强职工日常健康监测和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同时做好防控知识宣传,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三是在重点环节和重点场所管控方面,要做好禽畜肉类的源头管控,加强通风换气,落实饲养车间、屠宰车间、分割肉车间、包装车间、冷库、化验室等重点场所的各项防护措施要求,同时做好会议室、餐厅、宿舍等公共区域防控工作。要开展环境样品的定期核酸监测。
《指南》明确,肉类加工企业应当把好禽畜肉类来源的“追溯关”“自查关”“检测关”“贮存关”,建立健全全程追溯机制,严禁加工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
除了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外,进口畜禽肉类食品应当具备《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厂生产。
做好畜禽肉类食品转运存放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
四是在个体防护方面,要针对检验检疫人员、待宰区工作人员、屠宰工作人员、分割加工人员、副产品处理人员、低温环境工作人员及外围工作人员的岗位工种需求配备发放个体防护用品。
五是在异常情况处置与报告方面,对出现核酸检测阳性样品和异常状况员工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指南》要求,企业一旦发现病例,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员工作业的工作场所及其加工的禽肉类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
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扫码查看《肉类加工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近日海关总署更新的《符合评估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

7月11日更新:

新增美国15家猪肉、牛肉、禽肉企业及冷库自2020年7月10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肉类产品输华。

 

7月14日更新:

澳大利亚注册号为688肉类企业自主暂停自2020年7月13日启运的肉类产品对华出口。

 

7月16日更新:

1.阿根廷注册号为5029禽肉企业,自主暂停自2020年7月8日起启运的禽肉产品对华出口。

2.阿根廷注册号为3203、1304、1310、1621、4563和3655肉类企业,自主暂停自2020年7月15日起启运的肉类产品对华出口。

 

7月18日更新:

1.恢复巴西注册号为SIF3941牛肉企业自2020年7月17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牛肉产品输华。

2.恢复阿根廷注册号为1920牛肉企业自2020年7月17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牛肉产品输华。

3.恢复德国注册号为DE NI 11906 EG猪肉企业自2020年7月17日及以后生产的符合中国要求的猪肉产品输华。

 

7月20日更新:

1.西班牙注册号为10.01204/B猪肉企业,自主暂停自2020年7月15日起启运的猪肉产品对华出口。

2.澳大利亚注册号为282羊肉企业,自主暂停自2020年7月20日起启运的羊肉产品对华出口。

 

 

符合评估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jckrljgzyxx33/2812399/index.html
 
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2811812/2812015/index.html
 

以上转自"贸易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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